
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,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,怎么看?
完全同意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。最近几年,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。尤其是在去年发生的大连女童被杀一事,因为没有到达法定年龄,一个刽子手仅仅被判收容教养,期限三年。女孩儿的父母至今还在为将凶手绳之以法而奔波。
现在的孩子普遍比较早熟,早已经不是几十年前那样天真无邪了。他们对事情的判断能力也不是以前的孩子能比的,尤其是在这个网络时代,他们也不可能对法律一无所知。记得我上中学的时候,还和比我年纪小一岁的同学开过这样一个玩笑:别惹我,我还没满14,***不判***……(纯粹是玩笑,别当真啊)
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,不满14岁的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这个法律本是保护未成年人,却给了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一个作恶的机会。
小偷小摸的行为也就罢了,最近几年出现的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年龄问题逃脱制裁,甚至有的还会再次犯罪,这些也让我看新闻的时候感到很愤怒,这对被害人不公平,对社会公民也不公平,但也没有办法,谁让法律在那儿写着呢。
再联想到去年的那个大连女孩被害***,未成年保***保护了凶手的利益,但是又谁保护那个女孩的利益,同样是未成年人,也太不公平了。
这次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,我觉得应该通过,我相信大多数人也都愿意通过。不能让未成年人保***被一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。而且我觉得对于年龄和审判结果不应该太死板,如果所做事情过于恶劣,也可以不用考虑年龄……
社会的现实性,青少年的犯罪充塞了整个旮旮旯旯,由于青少年在过去的犯罪刑事责任限于14足岁,因此,青少年犯罪总觉得判不上刑,这是放任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。
由于现实的生活趋于优质,孩子的发育成熟大幅度的提高,通常,男孩在12岁就普遍发育。
现在的网络时代,更是让孩子接受了许多成人生活的领域,这些都是催发孩子成熟的因素。
就在两会提议上述8种重刑犯罪量刑必须从14岁改为12足岁的之前一个月,安微省朗溪县一个10女孩杨某婷失联4天后被警方确认死亡。令人惊悚的是,犯罪嫌疑人竟然不满13岁,也就是12足岁。杨某婷父亲报警后,经警方分析,排除了走失、被人接走、被拐卖的可能性,而作为命案立案侦查。
4月15日立案,4月17日侦破,将嫌疑人杨某某(男,2007年7月出生)抓获,经供述,案犯杨某某因***未遂,残忍地***了这个同学。
这不是个案,同时,青少年犯罪也遍佈在上述8种案例之中。
对于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立案,并提前到12足岁,在意义上同时结合了家庭教育的必要责任。因为现实的生活质量的提高,相对子女的优生优育,孩子就成了宝具被宠爱,缺少的正是法制教育,这是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。教育青少年在法制方面的认同,应该家庭、学校、社会的共同结合,防患于未然。
青少年量刑刑法的提前12足岁,从重刑的角度必然规范了少年意识形态的确定性,这是法制更趁成熟的必然性。
感谢您的诚邀。今年全国两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“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至12周岁”,这是非常好的一个举措,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,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,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,可以有效遏制因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,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,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!
完全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!
现在12周岁的孩子已经掌握了很多知识信息了,包括一些法律知识,很多孩子都知道:自己年龄小,就算***也没事。因此就敢于为所欲为!
近年来12---14周岁之间的孩子犯下严重罪行的实际案例越来越多,但却无法进行惩罚。
所以必须修改《刑法》的刑事责任年龄!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。
十分赞同。有关犯罪少年成熟提前,恶意明显,手段凶残,利用漏洞等原因早有定论。这里不想重复。
我想说的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,规则的制定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?为什么总有“学界精英”老是蔑视民意?
我在另一篇文章中的部分观点同样适用于这个话题,下面复制粘贴一下:
(对能够影响法制走向的部分专家来说)
第一,伪理性主义充斥课堂。
看看各种帖子就知道,很多“学界”人士不断争辩说已经很严厉了,不要感情用事,要理性对待犯罪现象和立法。理性本身是排除主观感受完全客观的分析事实,但是,感情本身就是“人”这个“客观事实”的一部分,排除它,就等于对“客观整体”断章取义。这种迷之割裂的说法不仅暴露了纸上谈兵的幼稚,也必然引起公众的***,最终伤害法律的认同和权威。
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,它的作用对象是人。因此,它的所有原理必须来自于人与服务于人,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公众在书斋中纸上谈兵。
第二,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的权限边界在哪里?在法律领域,“专家”的一个常见口头禅是“不要被民意***”。那人民就要问一句:那它应该被谁***?
一个基本常识是: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,法律只是个规则,它不是“纯真理”,它不应该由少数“专业人士”说了算。
举例来说,一个物理学家的理论成为教科书的一部分,并被所有人学习和运用到实践当中,那算不算物理学家控制了你的自由意志?当然不是!因为表面看是物理学家的思想凌驾于你的意志之上,但因为其理论具有高度的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,因此实际上等于“真理凌驾于你的个人意志之上”。
但是法律就不同了。新自由主义鼻祖凯恩斯说过:所有经济学都是伪科学。其实法学理论及法律也是这样。回到上面说的,与自然科学不同,由于没有“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”,立法链的上下游业内人士如果无视民意和绝大多数公众的呼声,一意孤行,那就真的是“个人想法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”,那就等于“披着专业外衣的践踏和霸凌”。
总结:
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(比如法律法学)不配拥有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完全独立的不受限制的权限。科学实验不需要监督,科学理论也不需要全民公决,但是法律人应当被明确告知没有这样的自由,他们的权限边界应该止步于真正的人民民主。
人民对于那些痛苦的受害者并非麻木不仁,但是正义的洪流往往被有意无意高筑的专业壁垒阻挡在在外。社会不应该容忍一个以“专业学术”为借口的新的独断专行阶层。
2021刑法新规刑事责任年龄?
罪行法律规定的刑法年龄是年满12周岁。
《刑法》第十七条修改为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***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***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***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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